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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口头财产分配无效,离婚案件重审
来源:www.sxpuhui.cn 发布时间:2019年01月11日

兴平离婚财产分配


David和Elizabeth于1989年8月结婚,有3个孩子。2000年9月,David提出离婚,法院后来查明两人确实分居是在2001年12月。此案的焦点是,双方在分配主要的共有财产时,他们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。Elizabeth认为双方达成并同意施行协议中的内容。而David否认。

 
原审法院于2007年月开始调查此案。Elizabeth证明她和David约2002年末开始讨论财产分配的问题,并于2003年3月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一致达成口头协议。她提供了与财产分配有关的合约。
 
在合约中,双方对房产重新估价,并将折现的$217,562分给David。同时,David个人名下的两个美联银行账户都转给了Elizabeth。加州在两人名义下Novato的房产转给了David。另外一处David名下的房产和公司将还在David名下。Elizabeth证明,根据口头协议,双方将各自享有自己的退休计划。
 
但David却否认他与Elizabeth于2003年3月讨论了财产分配的问题。除了所谓的口头协议之外,David愿意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:他为什么将部分房产和银行账户转给Elizabeth,为什么他分到$217,562的兑现房产等等。David不认为这些财产的周转属于双方离婚财产分配的内容。
 
Elizabeth的律师认为双方讨论的焦点是:两人是否达成了有效的口头协议,两人在2003和2005年进行的财产周转是否是有效的财产周转。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完全执行了他们的口头协议,并且按照协议分居。所以按照两人所谓的口头协议宣判两人离婚。

上诉法院认为,根据家事法第2550条规定:在离婚程序中,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在法院开庭时达成口头协议,否则法院应根据婚姻法公平分配双方共有财产。在此案中:(1)双方并没有在财产分配上达成书面协定。(2)两人也没有在开庭时叙述两人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。虽然Elizabeth提出她对于David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毫不知情并自认为两人在2003年已经达成了协议,但上诉法院认为Elizabeth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并按要求出庭。在庭上Elizabeth也没有口述两人财产的分配问题。所以两人的口头协议是无效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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